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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為:環保;尋找到:2295 筆資料,共2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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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公務專區 > 公務公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
2021/4/26 上午 09:50:00道系統知悉事故發生時認定之。另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知悉」事故發生與否,可依事業內部通訊訊息、維修、應變紀錄等相關資訊及環保署105年11月30日環署水字第1050097936號函釋之說明二所述有關擴散面積、疏漏量以及作業環境、民眾通報時間等
最新消息 > 公務專區 > 公務公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補充,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2021/5/18 下午 04:25:00)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六、檢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之附表六及建議現場勘查情形之對照表。環保署來文.PDF;110年5月3日環署水字第1101032327號函*/附表六:核發機關應現場勘察之情形及項目.PDF;
最新消息 > 公務專區 > 公務公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021/7/5 下午 05:15:00形,爰刪除重複管制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依法制作業體例酌作文字、格式調整;修正發布資料(含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可至環保署主管法規系統網站最新訊息區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修正條文.pd
最新消息 > 公務專區 > 公務公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2021/5/27 上午 09:58:00AW)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持續提升性別比例,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另配合修正第九條、第十一條有關機關及環保團體規定。公告(10).pdf;*/總說明(6).pdf;13932021/5/27 上午 09:58:00水質保護科
最新消息 > 公務專區 > 公務公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
2022/10/20 下午 03:31:002022/10/20一、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學校,積極參與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及計畫,廣布環保知能,藉以提升國民環保行動力,公開徵求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符合本計畫所列徵求之內容。 二、本公開徵求案計畫請自行至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及環境教育資訊系統/下載專區/環境教育基金經費申請(https://eeis.epa.gov.tw/front/DlZone.aspx)下載。 三、有意願者請依據本
最新消息 > 公務專區 > 公務公告 > 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10年10..
2022/7/28 上午 09:35:002022/7/28依據環保署111年7月15日環署水字第1111087948號函辦理,相關說明如附件。函文.PDF;11992022/7/28 上午 09:35:000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10年10月18日 修正發布,於111年11月1日生效後始達第一級規模之營建工地,其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辦理原則
最新消息 > 公務專區 > 公務公告 > 有關獨資畜牧業因繼承或贈與致負責人變更時,為水污..
2019/8/30 下午 06:20:00款基本資料之事後變更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免重新申請。 四、環保署104年12月4日環署水字第1040101031號函及106年8月9日環署水字第1060061636號函停止適用。2
最新消息 > 公務專區 > 公務公告 > 有關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2021/11/25 下午 03:59:00或贈與等,變動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且未遷移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者,應辦理環保許可變更,不需重新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檢附繼受前
最新消息 > 公務專區 > 公務公告 > 有關畜牧廢(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全量作為..
2019/12/24 下午 02:43:00明確規定,廢(污)水全量回收使用於植物澆灌,免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其立法目的係考量符合放流水標準之畜牧廢水作為植物澆灌,為環保署推動之政策,有助於畜牧糞尿資源化之發展,爰核發機關受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涉及畜牧業
最新消息 > 公務專區 > 公務公告 > 有關2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
2019/7/12 下午 06:55:002019/7/12為環保署補充說明有關2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檢測申報時,其污染項目採樣點。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91條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2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其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其餘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其立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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