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制匿名控訴函件泛濫,影響人員士氣與團結,嗣後對匿名檢舉之案件,除 內容具體或列舉事證明確者,以保密方式審慎處理外,其餘均依規定不予受理。 二、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