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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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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獨資畜牧業因繼承或贈與致負責人變更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基本資料之事後變更事項,免重新申請
一、考量未以公司形式經營之獨資畜牧業,多為家族式經營,由長輩設置經營至年邁後託由年輕一代管理,最終於亡故後繼承或贈與予年輕一代,如以牧場登記之負責人認定營運主體之異動與否,與實際情形不無落差。
二、經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政單位)作業方式,依畜牧法第8條第1項規定,前條各款登記事項(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依畜牧法規定,凡涉負責人之登記事項變更,包含繼承或贈與,其畜牧場登記,均以變更方式辦理。
三、承上,基於簡政便民,並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規定,實務上因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作業,獨資畜牧業因繼承或贈與致負責人變更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基本資料之事後變更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免重新申請。
四、環保署104年12月4日環署水字第1040101031號函及106年8月9日環署水字第1060061636號函停止適用。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最後異動時間:2019-08-30 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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