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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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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水道
查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2項之立法說明略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乃政府提供之公共建設服務,家戶無法自行決定污水下水道的興建與接管。…基於下水道主管機關已公告下水道可使用區域,政府提供之下水道建設服務已到達,家戶當有義務配合接管妥善處理污水,是對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而逕為排放之家戶,仍應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由於該項規定係以污水下水道建設已到達區域內之家戶污水應妥善處理為意旨,故條文所稱之下水道係指「公共污水下水道」。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最後異動時間:2020-07-23 1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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