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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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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境部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一、依據環境部112年10月5日環部氣字第1129111299D號函辦理。

二、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於本法第24條第1項增訂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之規定,以降低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爰依本法第24條第2項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三、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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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10-16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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