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訂定服務業、運輸業、醫院及大專校院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
2025-07-22
一、依據環境部114年7月14日環部氣字第1149108586號函辦理。
二、環境部於114年3月4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自115年起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查登錄。
三、盤查作業指引,可至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moenv. gov.tw/)」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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