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噪音管理科)風險管理計畫書申請作業標準作業流程、撰寫指引及 審查指引
一、依據本署110年2月26日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辦理。
二、按本標準第8條及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得提出風險管理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
應於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改善期限不得逾114年7月1日),符合附表第二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
另依本標準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既存污染源提出風險管理計畫,可將既存污染源之排放改善至優於附表第二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其風險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既存污染源因需增設防制設備或製程調整,於施工期間未能符合附表第二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者,於114年7月1日前適用附表第一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
三、倘對風險管理計畫書執行仍有疑義,可洽服務窗口(電話:03-5914331,聯絡信箱:hsinrutsai@itri.org.tw)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