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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噪音管理科)「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6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
1.依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鍋爐排放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既存鍋爐未能符合本標準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前,檢具其燃料系統種類、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流程、設計圖說、設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符合本標準之規定。前項改善期限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
2.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2月31日環署空字第1080100865號函,提供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供公私場所撰寫參考(如下載檔案),公私場所申請展延之計畫書僅需符合鍋爐排放標準規定要件即可,並未限定以附件格式撰寫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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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撰寫範例 下載 ODT 檔(公私場所鍋爐改善期限展延申請書.odt)
最後異動時間:2020-01-14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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