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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噪音管理科)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上開法令因應實務運作所面臨之問題現況,並配合管制需求,修正法蘭修護規定、密閉設施開啟之檢測與紀錄相關規定及氯乙烯檢測含氧校正規定,並刪除採樣時間規定及定期檢測通知及記錄相關規範,以減少爭議,回歸標準檢測方法及定期檢測規定辦理。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回歸標準檢測方法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辦理,修正法源依據;並刪除本標準執行排放管道氯乙烯檢測採樣時間限制、排放管道定期檢測通知、申報方式及資料格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十二條)。

(二)考量安全性及達成法規降低洩漏頻率之目的,刪除現行法蘭面包覆或塗布預防性防蝕材料之規定,另增訂法蘭自發現時起24小時內完成修護,倘六個月內洩漏次數達2次以上強制於最近一次停車或歲修期間更換新品;修正開啟密閉設施之濃度與增訂其計算方式,並納入製程管線阻塞必須開槽檢修等緊急狀況應記錄原因並保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

(三)鑑於聚氯乙烯製程特性所需,非引進大量空氣稀釋,採乾燥單元經後端防制設備處理後濃度,得以實際檢測值計算排放濃度值,不需經含氧量校正(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相關網址:環保署修正發布「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落實氯乙烯污染減量工作環保署修正發布「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落實氯乙烯污染減量工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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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下載 Pdf 檔(1091215441e-0-1.pdf)
  •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下載 ODT 檔(1091215441e-0-2.odt)
最後異動時間:2021-02-05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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