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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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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0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機關選用資通訊產品時,請依數位發展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辦理
機關選用資通訊產品時,請依數位發展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辦理
內容


為避免機關在採購、委外資通訊產品時,使用到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疑慮之資通訊產品,造成資安事件,請機關在選用與規劃時,落實以下事項:

一、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招標文件範本,應明定廠商履約過程及履約標的禁止使用及採購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履約團隊成員並不得為陸籍人士。

二、廠商提供之資通訊軟硬體及資通服務,應符合下列法令規定:

(一)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

(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20022701號函頒「各類資訊(服務)採購之共通性資通安全基本要求參考一覽表」及「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

(四)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編修之各項資通安全指引(網址: https://www.nics.nat.gov.tw/cybersecurity_resources/reference_guide/Common_Standards/)。

(五)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

三、機關在接收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情資後,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盤點機資通系統、服務、產品及發配供業務使用之資通訊設備,以確認是否有下載、安裝或使用。

(二)有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應立即移除、解除安裝或停止使用。

四、對於機關以專案方式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特定區域及特定人員使用,且不得傳播影像或聲音,供不特定人士直接收視或收聽。

(二)定期確認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三)已無業務需求或有其他替代方案時,應立即銷毀或封存。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最後異動時間:2026-10-05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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