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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4月利益衝突迴避宣導-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
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開標主持人,但避避是上策

小惠擔任機關秘書室主任,兒子小凱及女兒小恬均就讀大學,某日小惠因職務上機會知悉機關辦理陽光山莊咖啡屋
勞務採購案有派遣人力的職缺,遂告知其子女小凱及小恬應徵。
嗣小凱及小恬獲陽光山莊咖啡屋勞務採購案得標廠商錄取並派遣至陽光山莊販賣部服務。機關勞務採購案係採用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秘書室主任小惠並分別擔任評選委員會主持人及開標決標主持人。而上開勞務
採購案契約均規定,廠商應提出工作人員名冊,經機關審核通過後,方可進駐工作地點履行契約工作事項,機關對於
廠商派遣人員之派任具有決定權限,小惠因職務上機會知悉上開採購案有派遣人力職缺,不僅告知其2名子女應徵
並獲得標廠商派任至陽光山莊服務,甚至於機關採購單位簽陳採購案得標廠商所檢附其女兒及兒子的基本資料上
核章,未自行迴避,使其子女獲聘為勞務採購案派遣人力及獲取薪資。結果小惠用錯方法疼愛子女的行為,因違反
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依第16條第1項得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異動時間:2026-04-01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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