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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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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4月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案例宣導
廉政宣導案例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案例

案情概述
鄭馬虎為財政部○○關稅局課長,於 92 年 7 月就到職,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於 3 個月內申報財產,
之後鄭員洽巧被抽中進行實質審核部分,後經政風室實質審核發現,鄭員申報時於存款及股票僅要求其妻告知
存款、股票的大概數目,導致僅申報大概數目,因而漏報配偶陳○○所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新台幣
2,429,481元、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新台幣 314,869 元;漏未申報配偶陳○○所有之各類上市股票(即完全未申
報之類股),合計 559,176 股;短報配偶所有之各類上市股票(即有申報,但申報不足之類股),合計 62,240
股;溢報配偶陳○○所有之各類上市股票(即有申報,但申報超過之類股),合計 24,788 股,故意申報不實,
乃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 條第 1 項後段之規定,處以罰鍰 10 萬元。
案情研析
一、本案鄭馬虎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11 款規定,為應財產申報之人員。
又依本法第 3 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
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因此,鄭馬虎依規定於三個月內申報。
二、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 3 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
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鄭馬虎申報時於存款及股票皆僅申報大
概數目,僅要求其妻告知存款、股票的大概數目,其妻於告訴原告存款、股票的數額時,也有表明這只是
大概的數目,原告顯然知悉其所獲得之配偶存款、股票資料僅係大概數目,並不準確,尤其知道依常理活
儲存款應該會有零頭(尾數),而其妻報給他的活儲存款都是 250 萬元(或 150 萬元)之整數,顯然省
略掉尾數,卻逕自認為尾數不重要,只要報總數就可以了。則原告於預知為「不準確之數目」情形下,仍
據以申報,對於所造成不真實之結果,實難謂無故意。乃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第 1 項後段之
規定,處以罰鍰 10 萬元。
三、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78 號判例,故意申報不實,指已辦理財產申報,但申報內容因申報人
故意短報、漏報、溢報或虛報而不正確者而言。

結語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始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制定。因此,應行財產申報之公務人
員應依規定確實申報,馬虎不得,申報財產前應詳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填表說明與相關規定並詳實申報財
產,才能避免申報不實遭致裁罰之情形。
最後異動時間:2026-04-01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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