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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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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4月機關安全維護宣導-機關安全之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
機關安全之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

各機關為防制危害及破壞事件之發生,應視機關業務、環境特性,結合整體力量、作好
實體安全維護工作。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實體安全維護工作規定如下:
(一)組設安全維護會報
1.各機關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綜理本機關全面安全維護工作。
2.安全維護會報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由副首
長或幕僚長主持,所屬各業務單位主管參加,政風單位負責秘書作業,無政
風單位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秘書作業。
3.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維護協調會報,由階層較高
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維護工作,其組設方式,由召集
機關參照前二目研訂之。
(二)實施自衛編組
1.各機關應以防護團之編組為基礎,充實人員、裝備,以遂行安全維護自衛自
保之任務。
2.各機關防護團,除每年自行實施訓練及演習外,並得依需要以假設狀況實施
定期或不定期測驗。有關訓練及演習事宜,必要時得商請就近之憲警單位派
員指導。
3.各機關應視需要主動協調當地治安單位,建立通信聯絡,簽訂支援協定,並
定期實施支援演習。有關訓練及演習事宜,必要時得商請就近之憲警單位派
員指導。
(三)防護團應充實下列設備
1.建立各機關與有關治安單位間之通信系統,俾遇緊急情況時,可以獲得迅捷
有效之支援。
2.建立各機關內部之警報系統(如警(電)鈴、警示燈、紅外線警報器、汽笛
或其他電動揚聲器等)及簡明信號,使員工於聞警後能立即採取應變行動。
3.機關外圍應視環境狀況,設置圍牆、壕溝、電網等阻絕設施與照明設備及監
視系統。
4.機關應針對業務性質及需要,設置各項電子防護設備(如電子監控、閉路電
視、錄影錄音、自動警報、自動阻絕及各種偵檢儀器等),以防止暴力事件之
發生。
5.定期實施裝備檢查

資料來源-安全管理手冊
最後異動時間:2026-04-01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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