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廉政宣導

  • 友善列印
  • 社群分享
115年9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宣導-未自行迴避考績態樣
未自行迴避考績態樣
公職人員考績評核係機關每年度例行性職務,全面性就機關受考人員予以評核•且考續評定涉及受考人員服務機關、主管機關及銓敘部公職人員之評擬、初核、覆核之流程,各該流程公職人員於涉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年終考續評核各階段均有自行迴避義務。
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故於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續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案情概述

注意考績會,魔鬼藏這裡
孟母擔任安安醫院總務室主任職務,孟姜女為其女兒,且在安安醫院擔任契約護士。依「安安醫院醫務契約人員管理要點」規定,契約人員之考核由所屬單位主管評擬,並送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請院長核定。因孟母受聘為醫院考續委員會委員,於審議當年度契約人員年終考核時,因受考核人員有一百多人,承辦單位檢附年終考核評分清冊讓考績委員自行審閱,而孟姜女考核成績也名列清冊中,考續委員會決議同單位主管原初評之等第分數,最終孟姜女當年度年終考續評核為甲等,並獲得甲等考核之獎金。
事後,孟母因參與考績委員會審議孟婆女年度考核成績而未自行迴避,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依第16條第1 項得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轉戴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異動時間:2026-09-02 15:51:0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