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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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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5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適用對象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適用對象: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本規範第2點第2款參照):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二)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 公立醫院醫師:

(一) 公立醫院醫事人員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3、4、8、10條,依法任用並送經銓審受有俸給之編制人員,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因此適用本規範。

(二)至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非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不適用本規範,惟仍應遵循「端正政風行動方案」、「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相關規定。

(三)綜上,為避免影響機關清廉形象,各機關(構)得因業務需要訂定更嚴格之標準或納入更多適用對象,以期周延。

三、 公立學校教師:

據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因此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者方適用本規範。惟教育主管機關可本於職權另訂規範,作為公立學校教師之行為準據。

四、 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

該等人員因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適用對象,因此,公營事業機構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參照),除工友等純勞力之人員外,均適用本規範。
最後異動時間:2026-05-07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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