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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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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5月公務機密宣導-某公務機構兩臨時人員洩密招標內容遭判刑
案例分享:
某公務機構兩臨時人員洩密招標內容遭判刑
案情概述
新竹市政府交通處的兩名臨時人員在 110年間負責辦理新竹市
公有停車場相關設備採購案。兩人透過 LINE 將應於該案採購
契約新增之規格要求,傳送給廠商,涉嫌洩漏採購機密。
法院認定,二人身為承辦採購業務之公務員,應保守職務上
所知悉的機密資訊,但其未依法行事,故意洩漏採購標案資
訊,導致廠商在公告前即知悉相關內容,影響政府採購制度
的公正性,使公權力的信任度受到損害。最終,法院依公務
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對二人判刑。
風險評估
1. 基層人員採購法令認識不足
公務員或臨時人員可能因缺乏法治概念,對於保密規範
認知不足,使廠商提前掌握採購資訊,影響投標結果。
2. 政府內部控管機制薄弱
採購文件應屬機密資料,若內部控管機制不足,易導致
洩密事件。
防治措施
1. 提高承辦採購人員法治觀念
定期舉辦政府採購法治與倫理教育課程,使承辦人員了
解洩密的法律責任。講授政府採購法令規範與違失態
樣,確保承辦人員能依法行事。
2. 加強內部監督機制
設立必要控管機制,強化採購文件流通監管,確保僅限
必要人員查閱。
參考法令 1. 刑法第 132 條之公務員洩密罪。
2.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

參考資料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9
12010(自由時報)
最後異動時間:2026-05-07 1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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