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2月利益衝突迴避宣導案例-某部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案
某部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案
甲公司負責人 A、董事 B 及監察人 C 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
婿」、「胞弟」及「弟媳」,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
親關係,均係本法第 3 條第 2 款所稱之關係人。惟甲公司卻參與投
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
標,該等行為已違反本法第 9 條規定,法務部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 15 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 5,195 萬元(契約總價金)1
倍之罰鍰。
本文轉戴自~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