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2月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案例宣導-財產申報不實篇
前營建署官員洪○○財產申報不實 挨罰800萬確定
前營建署官員洪○○未申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漏報財產逾新台幣5000萬元,經法務部裁罰2次,共罰800萬元確定,創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罰最高紀錄。依據行政訴訟判決指出,洪○○於民國103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現改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他以103年12月19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103年度公職人員定期財產申報。經廉政署清查,應申報財產中有故意隱匿委託投資2筆房產(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價值4834萬元,漏報妻子2筆保單價值280萬多元。洪○○於104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他以104年11月9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104年度公職人員卸(離)職財產申報,亦故意隱匿投資房產及漏報妻子保單。
法務部於108年8月19日分別對洪○○之103年度及104年度的不實申報行為,各開罰最高額400萬元,共計800萬元。洪○○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其中103年度挨罰案件,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年底判決敗訴,因未提上訴已確定;104年度挨罰案件,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間判決洪○○敗訴確定。
節錄自 中央社 2024/3/26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326031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