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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2月5日以環署水字第1101013882號令修正發布「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理」第13條
因應事業反映新設事業聘僱3年內有設置經驗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有實務執行之困擾,基於考量本辦法第12條已規定設置前連續3年以上未有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經歷者,應於期限內完成到職訓練,已可使設置之專責人員具足夠能力確實執行其應辦理業務,基於簡政便民,爰刪除旨揭規定。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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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2-17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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