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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修正「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第四點、第六點規定

承辦科長:吳其臻

承辦人 :甘尚玉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80008412號函公告修正「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第四點、第六點規定。
二、檢附修正「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第四點、第六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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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1月29日EPA修正「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第四點、第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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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9-03-08 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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