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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第四點、第六點規定
2019-01-30
承辦科長:吳其臻
承辦人 :甘尚玉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80008412號函公告修正「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第四點、第六點規定。
二、檢附修正「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第四點、第六點規定
標 題
檔案下載
108年1月29日EPA修正「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第四點、第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pdf
最後異動時間:
2019-03-08 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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