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標準」業於109年9月18日以 環署空字第1091159220號令修正發布
2020-09-25
一、總懸浮微粒(TSP)項目:參考美國環保署作法,管制懸浮微粒(PM10)與細懸浮微粒(PM2.5)已具代表性,爰刪除總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
二、懸浮微粒(PM10)項目: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建議之第二階段過渡目標 (Interim target-2),修正我國PM10空氣品質標準為24小時值100 μg/m3,年平均值50 μg/m3。
三、二氧化硫(SO2) 項目:參考美國加州與日本標準,修正小時平均值為0.075 ppm、年平均值為0.02 ppm。另刪除SO2之日平均值。
四、二氧化氮(NO2) 項目:參考日本空氣品質標準,修正我國NO2空氣品質標準為小時平均值0.1 ppm,年平均值0.03 ppm。
五、鉛(Pb) 項目:參考美國空氣品質標準,修正以3個月移動平均值0.15 μg/m3為標準。
六、新增符合臭氧8小時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式。
七、參考美國環保署規範檢核空污特殊事件日數據的流程,特殊事件例如自然火災、工安意外、境外影響等,非常態性的大量排放得不予計入。
八、修正發布資料(含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可逕至環保署網站法規命令區或本署環保新聞專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或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公布單位:空氣噪音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