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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並更名為「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5月31日環署氣籌字第1129100952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修正本公告之授權依據,並為落實本法之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酌修法規文字及本公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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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6-08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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