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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新聞

『瀝青廠空氣污染、廢棄物非法掩埋回填,依法嚴懲』

承辦科長:鍾孟佳

承辦人 :廖鈞廷

有關本縣林內鄉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屢遭陳情空氣污染,本局已加強該公司周鄰巡查,並於108年6月13日及109年7月14日查核該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共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另於109年9月1日至該公司進行管道異味檢測,其檢測結果未符合標準,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若無完成改善,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本局於109年11月26日針對該公司進行稽查,稽查當時於該公司廠外國有地發現遭該公司堆置回填廢瀝青刨除料、集塵灰及廢油混合物,經查與該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不符,本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告發,另於12月7日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至該地進行開挖作業,發現該地亦遭掩埋營建廢棄物、廢塑膠桶並有不明溶劑流出及發現原集塵灰堆置處有掩埋之情事,待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釐清相關案情後,將對非法棄置廢棄物相關涉案人員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46條相關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依法函送地檢署偵辦;本局已針對該廢棄物及原土進行採樣,俟檢驗結果判定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並將該地進行管制。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71條等相關規定,請該土地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河川局、國產署雲林辦事處釐清各管轄範圍土地之廢棄物來源,儘速進行清除處理,並要求環境復原以維國民健康。
最後異動時間:2020-12-10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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