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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經濟部重申有關民眾整地相關事項
經濟部重申:「民眾實施整地行為前,應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以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而遭受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處罰」
一、依據經濟部111年3月29日經授務字第11120102450號函辦理。
二、實施整地係「為其開發利用目的,而對現有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其態樣如農業使用整地、工程整地、建築整地及其他目的等之整地行為,均應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合先敘明。
三、土石採取法立法目的係為「合理開發土石資源,維護自然環境,防止不當土石採取造成相關災害」,爰應就土石之「採」與「取」2種行為態樣,均併予管理,蓋原賦存於地下之土石一經開採挖取動作,即脫離原賦存型態,影響土質結構,就涵養水源、維持地基穩固之原保育功能而言,已有受損,故其未經許可而涉挖掘土石之行為即已該當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之採取土石行為,核與是否為意圖不法所有之盜採行為或有無土石外運行為無關(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93號裁定意旨參照)。
最後異動時間:2022-04-14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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