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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7條、第8條及第5條附表修正發布

承辦科長:吳其臻

承辦人 :林坤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2月26日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有害標準),將鉛及其化合物納入管制項目。考量有害標準已綜合評估國民健康風險與我國產業實際操作現況訂定鉛及其化合物管制規定,就鉛及其化合物本無庸於本標準訂定管制標準值,鑑於鉛二次冶煉操作單元特性需引入空氣或氧氣,針對該行業有另訂含氧率參考基準值之必要,爰保留本標準鉛及其化合物管制項目,與有害標準之管制標準值一致,並依產業實際操作情形調整含氧率參考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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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7-02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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