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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由不同技師簽證之補充規定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由不同技師簽證之補充規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略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及排放許可證之申請、變更,其必要文件應經技師簽證。基於水措計畫為廢(污)水產生、收集、處理及排放之規劃設計資料,核發機關核准後,事業應依水措計畫核准內容建造設置,至取得排放許可證;又申請排放許可證時,應試車者須提試車計畫,核發機關核准後,事業應依試車計畫內容執行功能測試;變更時,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者須提水措工程計畫書,核發機關審查後,事業應依同意變更之內容及期間執行並進行功能測試,作為排放許可證申請或變更准駁依據。

二、廢(污)水之規劃、建造、試車至功能測試,均密切相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其需經技師簽證之必要文件,原則上應由同一技師簽證。

三、如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由同一環工技師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申請事業,已取得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於申請排放許可證時,更換不同簽證技師:
  1. 新任技師應將前任技師簽證過的水措計畫核准資料一併納入確認。
  2. 如需更正,應提出說明,納入技師工作底稿,明確責任,並供事業納入後續排放許可證申請資料

(二)新申請事業或變更許可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者,於試車前、執行試車至完成功能測試階段更換簽證技師:
  1. 若為2位以上環工技師簽證組合,相關環工技師應進行聯審,於申請文件分別填寫「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技師簽證表」並共同簽證及參與功能測試。
  2. 如無法全數參與功能測試,至少應有1位參與,其他未參與技師應提出授權與切結書,不得因未參與而免其簽證之責。
  3. 如屬換人簽證,新任技師應於水污染源資料管理系統之許可申請文件新增填寫「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技師簽證表」並註明變更技師日期。
  4. 新任技師應將前任技師簽證過的試車計畫或變更申請文件經核准同意變更之內容一併納入確認。
  5. 若有需更正者,新任技師應於水污染源技師簽證確認系統提出說明,及納入技師工作底稿,送核發機關審查,以明確責任,並供事業納入後續排放許可證申請資料。
  6. 屬辦理功能測試前換人簽證者,事業並應於功能測試前5日通知核發機關。

四、檢附來函檔案提供參考,如有相關問題請來電水質保護科詢問。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 標 題 檔案下載
  • 環署水字第1101065843號函
    下載 Pdf 檔(1101065843_DI.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1-06-03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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