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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為環保署簡化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項下之「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變更功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第2項規定略以,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有變更者,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廢(污)水管理計畫之變更,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二、現行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之變更礙於目前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水系統)功能之限制,需進行二階段變更作業,為簡化「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變更功能,於新版水系統中已規劃設計為一階段完成,並訂於109年9月1日正式上線。
三、「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變更功能簡化方式,說明如下:
(一)事業原於第一階段(申請變更),應填具「廢(污)水管理計畫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涉及變更事項之相關附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第二階段(完成變更),主管機關通知洗腎診所依核准之變更申請表,修正廢(污)水管 理計畫及附件後,再送主管機關審核。
(二)修正後僅須執行一階段變更程序, 事業一次性填具修正後之廢(污)水管理計畫及涉及變更事項之相關附件,以及「廢(污)水管理計畫變更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四、「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變更功能操作步驟,說明如下:
(一)點選【變更申請計畫】,開啟變更案件並開始填寫。
(二)進入頁面後,請勾選變更項目,開啟對應欄位填寫權限,並修改欄位數值與資料。 修改完成後,請點選儲存。
(三)點選【變更申請表】 ,填寫變更理由並儲存。若完成申報資料編輯,則可點選【送出申請】。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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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0-09-07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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