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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線上「故障報備」,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59條之故障報備規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當地主管機關以電話及電傳報備,合先敘明。
二、環保署刻正辦理水系統之服務及功能更新移轉事宜,於新版水系統中,新增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線上「故障報備」之功能,並於109年6月1日正式上線。
三、未來上述「故障報備」功能上線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除以電話、傳真進行故障報備外,亦得以新版水系統進行線上故障報備,其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報備方式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59條之電傳報備規定。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最後異動時間:2020-06-01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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