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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功能測試之水質檢驗計算疑義之補充規定
一、放流水標準之科學園區、石化專區及工業區對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有採行七日平均值管制,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7條,亦有規範應執行試車者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之功能測試時,處理後之水質計算方式,合先敘明。
二、上述水質項目如檢測後之檢測值低於方法偵測極限或低於檢量線濃度,則數據之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檢測值低於方法偵測極限,於進行統計分析時,採用二分之一方法偵測極限計算。
(二)若檢測值低於檢量線最低濃度但高於方法偵測極限者時,仍建議以該測值進行系列數據之統計,惟此檢量線最低濃度應接近方法之定量極限(約為3倍方法偵測極限)。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最後異動時間:2020-04-22 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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