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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
一、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 2 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 6 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 3 小時。

二、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2月15日環署訓字第1116105723號函公告委託本校辦理「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相關業務。

三、開班資訊及報名方式請至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保訓練管理系統-在職訓練查詢及報名(網址:https://record.epa.gov.tw/eptiweb/Voucher/wFrmRecen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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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2-14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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