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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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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2月26日環署空字第1101015008號令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鑑於有害空氣污染物對健康影響備受關注,有必要訂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管制,並整合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有害空氣污染物相關管制規定,篩選出優先管制之二十二項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定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定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全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訂定22項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及周界標準,包括8項重金屬及14項揮發性有機物(附表)。

(二)訂定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計算方式、公式及排氣濃度計算基準(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

(三)規定執行公私場所周界檢測之位置及再認定周界之申請程序,以避免執行過程產生爭議(條文第六條)。

(四)規定周界測定之採樣時間,氣體污染物為1小時,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為24小時(條文第七條)。

(五)針對新設污染源之標準值與既存污染源之第1階段標準值於110年7月1日起施行,既存污染源可改善至優於附表第2階段所列排放標準,給予經核定固定污染源較長改善期間(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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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資料 下載 Pdf 檔(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資料.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1-03-24 1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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