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公告

  • 友善列印
  • 社群分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4條、第49條之1、及第71條修正草案預告
因應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修正,整合地上、地下貯槽及貯存容器,增訂為貯存設施業別,同時將貯油場業別統一納入貯存設施管理並配合貯油場管理措施移列至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授權之「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貯存系統管理辦法)」規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貯存系統管理辦法已納入貯油場管理措施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
二、明確貯存設施貯存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者,應依貯存系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三、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修正,將貯油場業別統一納入貯存設施管理爰配合修正 免辦理檢測申報之事業名稱。(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 標 題 檔案下載
  • 公告(6).pdf 下載 Pdf 檔(公告(6).pdf)
  • 總說明(2).pdf 下載 Pdf 檔(總說明(2).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1-02-03 08:16:0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