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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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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1.「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9年3月23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20214號令修正發布。
2.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生煤、石油焦主要作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與易致空氣污染物質有別,將兩者分別規範管理,生煤及石油焦使用許可證將併於「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燃料許可管辦)中規範管理,爰刪除本辦法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及販賣許可證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立法意旨調整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使用許可證相關規定,將名稱修正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3.公私場所於燃料許可管辦發布前,已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規定者,得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繼續使用,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依燃料許可管辦規定申請展延並換發燃料使用許可證。
4.修正發布資料(含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逕至行政院環保署網站法規命令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
  • 標 題 檔案下載
  •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令 下載 Pdf 檔(1090020214e-0-1.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0-04-08 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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