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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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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公告訂定
1.行政院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授權,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規範燃料用油、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石油焦須符合燃料成分標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須符合燃料混燒比例之規範。
2.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暨第62條規定,使用旨揭公告燃料者,自「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以下簡稱燃料成分標準)發布日起一年內,須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但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或每年總設計、實際燃料使用量低於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者,不在此限。另已持有生煤使用許可證者且符合燃料成分標準者,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申請展延並換發燃料使用許可證。
3.訂定公告資料(公告影本),請逕至行政院環保署網站法規命令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
  • 標 題 檔案下載
  • 行政院環保署109年3月23日環署空字第1090020218號公告 下載 Pdf 檔(1090020218e-0-1.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0-04-08 1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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