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公告

  • 友善列印
  • 社群分享
「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公告廢止
1.「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業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9年3月27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22033號公告廢止。
2.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將易致空氣污染物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可使用之燃料作區別,固定污染源使用之液體燃料將以「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進行管制,爰廢止公告。
3.廢止發布資料(含廢止總說明及原公告),請逕至行政院環保署網站法規命令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
  • 標 題 檔案下載
  • 行政院環保署109年3月27日環署空字第1090022033號公告 下載 Pdf 檔(1090022033e-0-2.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0-04-08 14:00:0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