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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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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磷申報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
一、依放流水標準附表十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所定總磷項目,係管制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且於中華民國90年11月23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一,公共污水下水道所定總磷之申報項目,係適用於中華民國90年11月23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先予敘明。
二、基於檢測申報項目係以放流水標準所定之項目為基準,查放流水標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所定總磷項目,係管制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且於中華民國90年11月23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始為適用管制對象。故應依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申報總磷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除經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84條第1項但書規定指定者外,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最後異動時間:2020-04-06 1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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