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公告

  • 友善列印
  • 社群分享
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檢測申報,申請油脂免檢測申報補充規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特定事業應每半年檢測申報1次特定水質(一)油脂」規定;第84條第2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規定辦理。
二、近來民眾反映「油脂」之檢測數值,無方法偵測極限值,致使無法持低於方法偵測極限值之檢測報告,申請該項目之免檢測。經查「NIEA W505.53B水中油脂檢測方法-索氏萃取重量法」規定,空白樣品分析-空白分析值應小於法規管制標準值(10 mg/L)的5%係為方法之品質管制,即空白分析值應小於0.5 mg/L。
三、承上,每半年檢測申報1次特定水質(一)油脂之特定事業得持樣品檢測數值小於0.5 mg/L的檢測報告,申請油脂之免檢測申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下一次即免檢測申報油脂。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最後異動時間:2019-09-24 09:52:0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