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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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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檢測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錫為特定水質(二)之項目,應每年檢測一次。
二、基於檢測申報項目係以放流水標準所定之項目為基準,查放流水標準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新增錫管制項目,該修正施行前既設事業,係以達特定規模以上者,始為適用管制對象。故應依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申報錫之既設事業,除經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84條第1項但書規定指定者外,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如附表)。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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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9-08-22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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