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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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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2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檢測申報時,其污染項目採樣點
為環保署補充說明有關2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檢測申報時,其污染項目採樣點。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91條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2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其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其餘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不同性質之廢(污)水混合,降低有害健康物質之濃度,致使採樣代表性不足。
二、爾來業者反映,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採樣位置示意圖,要求非含有害健康物質之水質項目,於進調勻池前分股採樣,未符合管理辦法第91條但書後段「其餘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規定,且造成業者檢測申報成本負擔。請各單位確實依規定核予登記,對於事業未諳法令者,亦應本權責指導正確法令規定。
三、另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之管理辦法,新增第49條之9特定對象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規定,提升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效能。爾來業者反映因應新增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規定,導致多股相同性質原廢(污)水之製程,增加檢測成本。基於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之目的,係為提升處理效能,降低廢(污)水處理成本,故如因應分流收集處理致增加檢測成本非管理目的。
四、為鼓勵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針對事業原廢(污)水含同一有害健康物質之多股廢(污)水,基於其廢(污)水特性相近,其有害健康物質項目採樣點說明如下:
(一)有設置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之廢(污)水調節池者,得於該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調節池進行採樣。
(二)未設置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之廢(污)水調節池,各股分別排入調勻池者,就同一有害健康物質項目,得擇一股原廢(污)水於進入調勻池前採樣。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最後異動時間:2019-07-12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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