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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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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水措行為(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其檢測頻率為半年一次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5月3日環署水字第1080031335號函辦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
料,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附表一規定原廢污)水及放流水水質之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並依水質特性區分為一般水質、特定水質(一)及特定水質(二),其檢測頻率分別依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級別、每半年一次及每年一次辦理。
三、至於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之其他水措方法(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基於該等水措方法之水質污染特性較低,參考原廢(污)水之檢測頻率,其檢測頻率為每半年一次。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最後異動時間:2019-05-15 2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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