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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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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108年5月1日公告修正
發文日期:中化民國108年5月1日
發文字號:環署水字第1080028718號

主旨: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除另訂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一.「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業經本署於108年5月1日以環署水字第1080028718號公告修正,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二.旨揭公告將於公告後3日內登載於環保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

三.修正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增訂(2)「從事收集畜牧糞尿或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藻類、輪蟲、水蚤等水產種苗餌料或其他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定義,新增業別61「海水淡化廠」、62「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63「蒸汽供應業」及修正業別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增訂(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定義,共計增訂3項主業別及2項子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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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附件修正總說明.pdf 下載 Pdf 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附件修正總說明.pdf)
  • 公告0501.pdf 下載 Pdf 檔(公告0501.pdf)
最後異動時間:2019-06-18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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