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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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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發布,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說明
一、本次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及申報管理辦法)第60條附表1應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水質項目因應放流水標準修正,新增檢測申報項目,分為一般水質、特定水質(一)及特定水質(二),一般水質檢測頻率依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級別辦理,特定水質(一)檢測頻率為每6個月1次,特定水質(二)檢測頻率為每年1次;增訂第83條第3項檢測之操作條件,應符合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60%最大廢(污)水產生水量或納管水量以上,未達者,應以當次定檢申報期間之實際廢(污)水產生量或納管水量之平均水量為準。

二、承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時,申報檢測頻率依規模對象區分按季、半年與一年申報三種對象,其申報之水質、水量,依第89條規定,應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又因應本次修正,須配合增加申報項目,並依第83條第3項規定之操作條件檢測。

三、考量本辦法於108年3月8日修正發布後,自3月10日施行,屬按季及半年申報部分業者可能已於108年1月至3月10日前完成修正前規定申報項目之採樣及量測,而無法符合修正第83條第3項增訂檢測操作條件之規定;或須同時配合修正規定新增申報項目,而無法符合第89條水質、水量應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規定,恐致業者需重新檢測之困擾。

四、故為保障業者權益,對於按季申報業者於108年4月底前;半年申報業者於108年7月底前,擬規定如下:

(一)108年4月底申報業者依修正前之規定進行申報。

(二)108年7月底申報業者:

1、本辦法108年3月10日施行前已完成採樣或量測之項目,免依修正後第83條第3項檢測操作條件之規定辦理。同時須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新增檢測申報項目者,得不適用本辦法第89條應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規定。

2、本辦法108年3月10日施行後始辦理採樣及量測之業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一年申報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採樣及量測。

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應依水措及申報管理辦法第60條附表1規定及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內容辦理。如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項目及頻率大於水措及申報管理辦法第60條附表1規定之項目及頻率,且非屬主管機關指定之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或環境影響評估法承諾事項及頻率,或業者承諾自主管理項目及頻率,並納入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者,業者如欲依水措及申報管理辦法第60條附表1規定之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辦理,應先完成水污染許可證(文件)變更,始能為之。

七、就尚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之申報項目,自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該等項目之許可後,開始申報。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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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3月22日環署水字第1080020654號函.PDF 下載 Pdf 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3月22日環署水字第1080020654號函.PDF)
最後異動時間:2019-05-15 2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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