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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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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疫情期間至同意復養前飼養豬隻畜牧業沼液沼渣施灌及廢(污)水、污泥處理設施消毒程序

承辦科長:吳其臻

承辦人 :甘尚玉

聯絡電話:05-5526255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8日環署水字第1080001837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非洲豬瘟發生時,避免疫情擴散,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發生疫情之養豬場應自農政單位發布疫情至同意復養前之期間,全面停止沼液沼渣施灌及回收使用,殘餘之豬糞尿廢水、厭氧發酵後之沼液沼渣及污泥處理後端應就地妥善處理,並增加消毒程序,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不得以管線、溝渠、桶裝或槽車輸運送至他地處理,以確保防疫安全。該期間地方環保局應加強查核養豬場之豬糞尿廢水處理操作及消毒情形,杜絕偷排,避免造成疫情擴散。經農政單位同意可復養之養豬場,得恢復沼液沼渣施灌及回收使用。
(二)對於疫情期間殘餘之豬糞尿廢水、厭氧發酵後之沼液沼渣及污泥處理、排放之行為,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下稱許可證(文件))之養豬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免申請或變更許可證(文件);另全量沼液沼渣施灌且領有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養豬場,免申請許可證(文件)。
(三)消毒藥劑存量應維持1個月以上。
(四)針對畜牧業熱點區域河段,協請河川巡守隊,加強巡邏檢查,避免不肖業者拋棄病死豬隻或飼料,進入河川水體擴大污染範圍。如巡守隊巡查水體發現有病死豬或飼料時,即通知當地防疫或農政單位進行處理。
三、另依許可辦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所採行之水措,免依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及依「行政罰法」第11條規定,依法令行為,不予處分。故如業者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確依農委會防疫政策之作業規定辦理,其如有致污染水體之情事,應係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分,亦免除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公告事項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污染水體,未於規定期限清除)、水污法第70條(污染賠償)、水污法第71條(污染地面水體之清除)之適用。請於疫情期間進行稽(檢)查時,依個案現場實際運作情形,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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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9-03-08 2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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