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公告

  • 友善列印
  • 社群分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1至附表3修正發布
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之修正,整合地上、地下貯槽及貯存容器為貯存系統業別,同時將貯油場業別納入貯存系統管理,並配合貯油場管理措施移列至本法第三十三條授權修正訂定之「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增訂相關貯存系統管理措施,爰修正本準則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三,刪除違反貯油場規定罰則之適用,並依貯存系統之類別增修違規態樣及審酌點數。另考量畜牧業亦有設置貯存系統之可能,併予增列相關違規態樣及審酌點數。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 標 題 檔案下載
  • 命令(1).pdf 下載 Pdf 檔(命令(1).pdf)
  • 總說明(7).pdf 下載 Pdf 檔(總說明(7).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1-06-07 11:22:0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