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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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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醫院或醫事機構等事業,因經營主體或法人格變更時,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0條等規定辦理變更事宜,免重新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一、畜牧業、醫院或醫事機構等事業,涉及禽畜或人體生命健康無法中斷飼養或服務行為之特性,如採行重新申請方式辦理,將產生嚴重之衝擊,且該類型對象廢水性質相較工業型有害廢水性質單純,爰參考畜牧法第8條第1項規定,凡涉負責人之登記事項變更,其畜牧場登記,係以變更方式辦理,爰對於涉及無法中斷飼養或服務行為之經營主體或法人格以變更程序辦理,俾達簡政便民。
二、環保署95年7月18日環署水字第0950053648號函應予補充,環保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3258號函及108年8月27日環署水字第1080063058號函停止適用。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最後異動時間:2020-09-14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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