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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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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1於108年4月29日修正發布
發文日期:中化民國108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環署水字第1080028628號

修正「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第二條之一。
 附修正「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第二條之一

放流水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76年5月5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17次檢討修正,最近一次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對國內水污染防治工作之改善已發揮效果。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新增海水淡化廠及蒸汽供應業,基於海水淡化廠處理過程產生之廢水包含鹵水、過濾反洗廢水和薄膜清洗水等,廢(污)水之排放方式一般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或與溫排水混合排放,爰增訂海水淡化廠放流水水質項目與限值;製造蒸汽之過程,採用濕式處理廢氣者,產生之廢水含有戴奧辛、懸浮固體及有機物等污染物,故須訂定合宜之放流水管制項目及限值,以維護水體品質;基於高鹽度放流水(如以海水為基質者)總餘氯管制項目檢測方式屢有爭議,爰明確以氯生成氧化物進行管制;另針對具廢棄物焚化設施事業,修正適用對象條件,強化放流水戴奧辛排放控管。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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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令0429.pdf 下載 Pdf 檔(發布令0429.pdf)
  • 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第二條之一修正總說明.pdf 下載 Pdf 檔(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第二條之一修正總說明.pdf)
最後異動時間:2019-06-18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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