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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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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防疫,減少接觸,防疫期間推出安心便民措施

承辦科長:吳其臻

承辦人 :林坤信

為因應近期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各公私場所配合新冠肺炎防疫工作需求,於疫情期間辦理員工居家辦公、分流上班、停止上班或無法排定委託檢測機構等因素,致未能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及期限完成應辦理之程序者,雲林縣環保局盤點業務申辦項目並配合行政院環保署發布通知之防疫便民措施,提供公私場所辦理各項環保申請案件時如延長辦理時間、合併辦理及線上諮詢等多項便利措施,業者可多加利用及參照辦理。 (一)營建空污費申報開工或完工,可上「營建工程空污費網路申報及多元繳費系統」網站辦理,無需親洽;或將相關申報資料放置環保局正門「營建空污費收件箱」,待完成案件審核後電話通知取件。 (二)各項環保許可申請、審查意見及法規諮詢等相關業務,可多加利用及加入環保局官方平台進行線上諮詢。(LINE@官方帳號ID:水汙染防治業務請搜尋@576rjrmm;固定污染源業務請搜尋@466xkhlx)。 (三)設籍本縣4-10月發照機車排氣定檢期限延長及原通知逾期催檢或定檢不合格應改善期限為110年5月15日(含)以後者,皆延長至 110 年 12 月底止。 (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2 月31日間屆期者,有效期限均通案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繼續使用者仍請依空污法相關規定辦理展延申請。 (五)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 條及空污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訂定各行業或設施別排放標準涉檢測相關規定應執行檢測之污染源,屬110年第二季(4-6月)、第三季(7-9月)間應檢測者,得以其中1季檢測結果代表,取消1季的檢測;屬110年上半年(1月至6月)及屬第三級檢測頻率者,原應於110年5月至8月間執行之檢測,可延至110年9月30日前完成檢測申報。 (六)因應防疫工作調整申報與繳納相關作業時間,延長110 年第2季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營建工程)以及申報燃料使用量作業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原為110年7月1 日至110年7月31日)。 (七)其他空污法規範公私場所應遵照辦理之申請、申報、提報、報備、備查、補正等事項,於110年7月31日前屆期但有展期必要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繫環保局,環保局將視個案申請內容與情形予以核定,最長可展延90日。 雲林縣環保局提醒您,為避免公私場所忘記檢測,固定源系統仍會自行發送定期檢測警示訊息,此為系統之自動訊息,請收到訊息的業者勿驚慌,依以上便民措施辦理即可,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環保局諮詢專線洽詢(05-532163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另外以上便民措施係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期間實施,期間過後如無特定通報,即回復原環保法令規範事項及期限,亦請民眾非必要情況減少人車流動,出門一定要全程配戴口罩並保持社交距離,共同為防疫努力。

最後異動時間:2022-03-24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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