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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消費者保護宣導 - 疫情警戒下之「健身消費者」權益
疫情警戒下之「健身消費者」權益

目前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疫情漸趨緩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包括健身中心在內之場館自7月13日起,只要符合教育部110年7月12日公告之「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下稱管理措施)即可對外營業(即所謂之微解封)。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7月23日宣布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疫情警戒等級,教育部並於110年7月26日公告「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下稱管理指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確保消費者於此疫情期間(包括微解封、7月27日至8月9日全國降二級警戒期間及2級警戒等情形),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分別說明如下:
一、7月13日至7月26日微解封期間
微解封仍屬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倘健身中心因未能符合上述管理措施之要求,而暫停營業或自主暫停營業期間,健身業者除應主動延長健身中心會員之會籍(包含健身教練期間在內)外,並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請假手續費用。倘健身中心能符合管理措施之要求(例如:量體溫、全程佩戴口罩、實聯制、保持社交距離、配合酒精消毒、人流管制等)開放場館營運,但各場館之附屬設施(例如:淋浴間、三溫暖、蒸氣室、烤箱等)並未開放,此時消費者仍得向健身中心業者請假,健身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請假手續費用。
二、7月27日至8月9日全國降二級警戒期間
此期間與微解封期間主要差異在於場域內容留人數由25%之限制,放寬至50%為限,至於各場館之附屬設施(例如:淋浴間、三溫暖、蒸氣室、烤箱等)仍未開放,故消費者仍得向健身中心業者請假,健身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請假手續費用。
鑒於此期間,健身中心均有人數容留限制,為避免消費者白跑一趟,呼籲消費者欲前往健身前,可先電話確認場館人數是否達於上限,否則請利用電話(App或其他業者提供之方式)請假,避免既白跑一趟又被扣月費。
三、2級警戒期間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未禁止健身中心營運時,消費者如有「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致無法前往健身中心使用設備及服務時,係屬於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此時消費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業者辦理請假,並於請假停權期間,免繳月費,且會員權之有效期間順延。惟若消費者係因擔心出入健身中心恐提升感染疫情風險,而向健身中心請假,即非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消費者如向健身業者請假,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用。
鑒於疫情變化莫測,行政院消保處再次籲請健身中心業者應確實遵守管理措施與指引,避免違規而造成自身與消費者之損害;若消費者仍因此與健身中心產生消費糾紛,可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最後異動時間:2021-09-01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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