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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月消費者保護宣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所涉缺失,依銀行法核處罰鍰新臺幣1,00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所涉缺失,依銀行法核處罰鍰新臺幣1,000萬元


一、 受裁罰之對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前行員石員於104年7月至108年12月間為配合代書所引介之房貸案能於該行順利承做,而有未查證授信戶資料或放寬審查評估標準簽報案件等情形,並有協助非授信戶之第三人代為存入案關授信戶帳戶繳交貸款之情事,計有28戶房貸案件有疑似人頭戶貸款之表徵或缺失,違法行為時間約4年6個月。
(二) 經核該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完善建立還款繳息資金來源檢核機制。
(2) 未建立相同進件來源之分派管理機制。
(3) 未就發生異常交易警示訊息之員工建立有效之處理機制。
(4) 未完善建立個人授信案件覆審制度。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未落實徵信作業及客戶盡職調查。
(2) 未落實擔保品估價經辦不得與同一案件授信經辦為同一人之機制。
(3) 未確實辦理擔保品鑑價作業。
(4) 未落實貸後管理作業。
(5) 未確實辦理自行查核作業。
(6) 對查核缺失改善追蹤流於形式。
四、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 請該行檢討本案所涉相關人員責任(包括稽核單位及相關業務管理單位):該行板橋分行於105年間已發現有人頭戶房貸案件,本案部分缺失態樣及案件時間與該案相同,該行當時未落實執行本會要求,確實全面清查,且本案該行有多項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顯示該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均有未善盡責任之情事。
(二) 請該行將本案例態樣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石員。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最後異動時間:2021-06-30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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