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八月一日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新聞稿
有關本縣轄境璟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情況說明如下:經查該公司設立迄今,總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告發處分17件,因該公司申請事項為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違規時處分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中11件皆處以最高罰鍰三萬元。
針對該公司於95年底至96年4月期間,發生超量營運情事,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因該部分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依第53條所稱情節重大情事,並經函詢環保署解釋清除處理機構發生超量營運時,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故本局處理並無不當。
惟本局為加強監督管理從嚴認定,並遏止該公司一再出現超量營運情事,已於96年7月23日函知該公司,如一年內經本局二次限期改善,仍續違反該條規定者,將認定為情節重大,予以撤銷許可證在案,為維護環境品質,本局仍將嚴格監督污染,為本縣環境把關。 |